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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L某某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吕岳阳(实习)律师代理刑事辩护成功,二审获重大改判,十年改四年

发布时间:2024-03-11 09:45:06 浏览:140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9号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某与P某某、K某分别为某国有公司的总会计师、总经理以及党委书记。2008年年底,党委书记K某召集L某某、P某某及其他公司高管,提出为鼓励大家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套取公司财物的方式,计划为公司的高管以及班子成员发放福利。三人伙同其他高管共同商量套取公司的钱款进行私分,并由总经理P某某决定分款数额,由总会计师L某某执行福利的发放。2009年至2013年期间,以上三人及公司高管共套取公司资产1200万余元,并将部分钱款用于发放福利。

2007年至2012年1月期间,L某某所在的Z国有公司与非国有Q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Z公司每月向Q公司支付预付货款,Q公司将该货款用于向上游购买货物,Q公司购买货物交给Z公司后,再由Z公司出售给下游公司。Q公司每月需要向Z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2012年2月,Q公司向Z公司申请增加预付货款,Z公司总经理P某某召集K某、L某及其他公司高管召开办公会议,最终同意将预付款额度由300余万元增加至6000万元。2012年3月至4月,Z公司未召开会议即向Q公司支付预付货款2000万元。2012年5月,Q公司在未实际购买到货物的情况下,继续向Z公司申请支付4000万元货款。Z公司总经理P某某、党委书记K某同意付款,但总会计师L某某多次以风险较大为由提出反对意见。随后在P某某与K某的强烈要求下,L某某也只能同意并向Q公司转款4000万元。但Q公司在收到6000万元后,并未用于购买货物,而是挪作他用,最终造成Z公司损失3000余万元无法追回。故各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处各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判处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改判各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改判四至七年有期徒刑。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吕岳阳实习律师从2022年11月接到L某某家属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至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辩护工作时长共计460余天。期间总共12次到看守所与被告人L某某进行会见,辩护人在会见时充分了解案情、与其沟通案件进展,并及时向其传达家属的关心,帮助被告人以稳定、积极的心态去应对和处理案件,且在每次开庭前对被告人进行一次庭前辅导。

一审审查起诉至二审期间,辩护人多次到审判机关、公诉机关、调查机关与主办人员沟通案件进展、法律意见,以及认罪认罚的见证工作等。

在一审、二审的庭审活动上,辩护人为被告人L某某进行积极的无罪辩护。提出起诉书法律适用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且起诉书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证据应当依法排除等辩护意见。最终向法院提交了多达1万6千字的辩护词,对被告人L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失职罪发表了充分的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为L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失职罪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L某某与P某某、K某及其他公司高管私分公司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量刑,且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数额有误。 

  1. 贪污罪具有行为手段隐秘性的特征,而L某某、P某某、K某某及公司高管等人私分公司财物的行为,是经过集体讨论并决策的,具有公开性,更加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2. L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因为P某某、K某、L某某等人属于公司的领导层,三人代表单位做出决策,套取的钱款除了分给三人及其他领导外,还分给了未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私分钱款的行为具有集体特征,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 公诉机关指控L某某、P某某、K某三人共同贪污340余万元数额错误。本案检察院只对L某某、P某某、K某三人以贪污罪进行起诉,其他分得钱款的领导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使认定三人构成贪污罪,也只能以三人分得的钱款即130余万元认定贪污数额,其他领导分得钱款不构成贪污罪,不应计入贪污数额。

二、L某某在支付预付货款前已多次提出反对意见,不存在失职行为,依法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且起诉书认定的公司损失数额有误。

  1. L某某在支付预付货款前,多次指出Q公司的上游未发货,Z公司继续大额预付风险极大,并提出反对意见。但党政领导P某某、K某执意要求付款,并且向L某某施压。L某某没有决策权,对于公司领导的决策只能服从,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后果。辩护人还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L某某作为具体执行人员,在付款前已多次提出反对意见,L某某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此L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失职罪。
  2. 公诉机关指控L某某等人失职行为造成Z公司损失3100余万元无法追回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Z公司损失的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Z公司还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损失,Z公司并未穷尽所有司法救济手段,损失数额尚未最终确定,《会计鉴定意见书》不具备法律文书的证明效力,公诉机关依据鉴定书认定损失数额是错误的。

三、L某某等人在监察委未完全掌握事实、未立案时,即主动向调查机关承认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L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L某某一审被认定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审改判L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全心全意的辩护,只为让被告人尽快走上归途。

从2022年8月本案被告人L某某被采取留置的强制措施,失去了人身自由,L某某及其家庭就被阴霾笼罩。妻子整日以泪洗面,儿子也无心工作,为了父亲能够伸冤而四处奔波,家里失去了往日的笑声。L某某虽然有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但公诉机关对L某某的指控也确实存在不实、不当之处。就辩护人的角度而言,我们办的不只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事关一整个家庭的幸福。我们全心全意地辩护,并不为帮助L某某逃脱法律的追究,而是让其获得司法机关公正、合理的审判。

法律是冰冷的,但我们的辩护是有温度的。我们与L某某走过的460余天时间里,除了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之外,也时常对L某某及其家属进行心理疏导、为L某某传达家属的关心。我们让L某某知道,无论结果如何,辩护人与家属都在与他一起努力、一起面对,公正的审判也终会到来。 

幸运的是,经过庭前与调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充分沟通,庭上辩护人发表专业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庭后向法院提交全面的辩护手册,最终案件在二审得以改判。L某某六年的自由来之不易,对于辩护人来说,即使被告人只有1%的希望,我们也需要尽到100%的努力。也希望被告人能够早日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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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吕岳阳(实习)律师代理刑事辩护成功,二审获重大改判,十年改四年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29号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某与P某某、K某分别为某国有公司的总会计师、总经理以及党委书记。2008年年底,党委书记K某召集L某某、P某某及其他公司高管,提出为鼓励大家工作的积极性,通过套取公司财物的方式,计划为公司的高管以及班子成员发放福利。三人伙同其他高管共同商量套取公司的钱款进行私分,并由总经理P某某决定分款数额,由总会计师L某某执行福利的发放。2009年至2013年期间,以上三人及公司高管共套取公司资产1200万余元,并将部分钱款用于发放福利。

2007年至2012年1月期间,L某某所在的Z国有公司与非国有Q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Z公司每月向Q公司支付预付货款,Q公司将该货款用于向上游购买货物,Q公司购买货物交给Z公司后,再由Z公司出售给下游公司。Q公司每月需要向Z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2012年2月,Q公司向Z公司申请增加预付货款,Z公司总经理P某某召集K某、L某及其他公司高管召开办公会议,最终同意将预付款额度由300余万元增加至6000万元。2012年3月至4月,Z公司未召开会议即向Q公司支付预付货款2000万元。2012年5月,Q公司在未实际购买到货物的情况下,继续向Z公司申请支付4000万元货款。Z公司总经理P某某、党委书记K某同意付款,但总会计师L某某多次以风险较大为由提出反对意见。随后在P某某与K某的强烈要求下,L某某也只能同意并向Q公司转款4000万元。但Q公司在收到6000万元后,并未用于购买货物,而是挪作他用,最终造成Z公司损失3000余万元无法追回。故各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处各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判处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改判各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分别改判四至七年有期徒刑。

 

二、办案过程

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吕岳阳实习律师从2022年11月接到L某某家属的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至收到二审判决书之日,辩护工作时长共计460余天。期间总共12次到看守所与被告人L某某进行会见,辩护人在会见时充分了解案情、与其沟通案件进展,并及时向其传达家属的关心,帮助被告人以稳定、积极的心态去应对和处理案件,且在每次开庭前对被告人进行一次庭前辅导。

一审审查起诉至二审期间,辩护人多次到审判机关、公诉机关、调查机关与主办人员沟通案件进展、法律意见,以及认罪认罚的见证工作等。

在一审、二审的庭审活动上,辩护人为被告人L某某进行积极的无罪辩护。提出起诉书法律适用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且起诉书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证据应当依法排除等辩护意见。最终向法院提交了多达1万6千字的辩护词,对被告人L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失职罪发表了充分的法律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为L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失职罪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L某某与P某某、K某及其他公司高管私分公司财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量刑,且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数额有误。 

  1. 贪污罪具有行为手段隐秘性的特征,而L某某、P某某、K某某及公司高管等人私分公司财物的行为,是经过集体讨论并决策的,具有公开性,更加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2. L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因为P某某、K某、L某某等人属于公司的领导层,三人代表单位做出决策,套取的钱款除了分给三人及其他领导外,还分给了未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私分钱款的行为具有集体特征,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 公诉机关指控L某某、P某某、K某三人共同贪污340余万元数额错误。本案检察院只对L某某、P某某、K某三人以贪污罪进行起诉,其他分得钱款的领导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使认定三人构成贪污罪,也只能以三人分得的钱款即130余万元认定贪污数额,其他领导分得钱款不构成贪污罪,不应计入贪污数额。

二、L某某在支付预付货款前已多次提出反对意见,不存在失职行为,依法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且起诉书认定的公司损失数额有误。

  1. L某某在支付预付货款前,多次指出Q公司的上游未发货,Z公司继续大额预付风险极大,并提出反对意见。但党政领导P某某、K某执意要求付款,并且向L某某施压。L某某没有决策权,对于公司领导的决策只能服从,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后果。辩护人还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L某某作为具体执行人员,在付款前已多次提出反对意见,L某某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此L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失职罪。
  2. 公诉机关指控L某某等人失职行为造成Z公司损失3100余万元无法追回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认定Z公司损失的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Z公司还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损失,Z公司并未穷尽所有司法救济手段,损失数额尚未最终确定,《会计鉴定意见书》不具备法律文书的证明效力,公诉机关依据鉴定书认定损失数额是错误的。

三、L某某等人在监察委未完全掌握事实、未立案时,即主动向调查机关承认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被告人L某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L某某一审被认定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审改判L某某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全心全意的辩护,只为让被告人尽快走上归途。

从2022年8月本案被告人L某某被采取留置的强制措施,失去了人身自由,L某某及其家庭就被阴霾笼罩。妻子整日以泪洗面,儿子也无心工作,为了父亲能够伸冤而四处奔波,家里失去了往日的笑声。L某某虽然有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但公诉机关对L某某的指控也确实存在不实、不当之处。就辩护人的角度而言,我们办的不只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事关一整个家庭的幸福。我们全心全意地辩护,并不为帮助L某某逃脱法律的追究,而是让其获得司法机关公正、合理的审判。

法律是冰冷的,但我们的辩护是有温度的。我们与L某某走过的460余天时间里,除了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之外,也时常对L某某及其家属进行心理疏导、为L某某传达家属的关心。我们让L某某知道,无论结果如何,辩护人与家属都在与他一起努力、一起面对,公正的审判也终会到来。 

幸运的是,经过庭前与调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充分沟通,庭上辩护人发表专业的辩护意见,以及辩护人庭后向法院提交全面的辩护手册,最终案件在二审得以改判。L某某六年的自由来之不易,对于辩护人来说,即使被告人只有1%的希望,我们也需要尽到100%的努力。也希望被告人能够早日与家人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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