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帐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本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概念上文已有所讲,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中新设立的罪名。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都是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并不一定是国有资产。按照本法第9l条所作的立法解释,公共财产除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以公共财产论”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这当中,显然后三项均非国有资产,实践中,要注意严格把握其性质上的区别:凡私分后三类财产者,不能按本罪处理。应根据其所分财产性质的不同,准确对号入座、正确定性处理。
犯罪对象
因而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一定是钱款。国有资产除国有资金外,还包括国有的生产资料、生产资料乃至属于国有的产品、商品等,基于此,本罪私分的对象既可以是国有的钱、股份、其他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国有的其他固定资产。例如私分归单位管理、使用但属于国有的计算机、照相机等。
区分本罪与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
区分本罪与单位个别负责人或经手人贪污国有资产的行为。本罪行为属集体私分,在单位内部带有普遍性和公开性而贪污行为则带有个中性和隐秘性。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犯本罪的(累计10万元以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构成犯罪,一般分得国有资产的职工不构成犯罪。
(2)从数额上,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只有数额达到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违纪行为看待。
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对私分国有资产或私分罚没财物罪名量刑标准中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主要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或者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进行操作,即将犯罪数额10万元视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予以立案侦查,但对“数额巨大”却无法认定,法律规定与适用法律出现严重脱节。《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由于有关部门对“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相应规定,这样就产生一对根本无法解决的矛盾:一方面是《刑法》对其犯罪行为要求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其犯罪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罪刑法定原则无法体现。
(3)对于一般滥发奖金实物的行为,只应视为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为。
(4)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私分非国有资产的不可能构成本罪。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石大海,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前中国民营500强公司法务,三级心理咨询师,助理社会工作师。 石大海律师以“用态度影响生命,用专业捍卫生命”为执业信条,潜心为委托人着想,采取各种灵活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案,以实现争议解决。办理的案件为当事人依法争取到多个取保候审及不起诉。 石大海律师深知,每一个身陷纠纷的当事人都想又快又好的解决纠纷,必急委托人所急、想委托人所想,忠诚于委托人的托付,以高素质、高效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艾述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卓安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卓安刑辩文化馆执行馆长。 四川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荣获“四川省优秀青年律师”“成都市优秀律师”称号。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成都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律师监督员。 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作为“刀尖上的舞者”,承办过多类复杂刑事案件,深谙刑事诉讼程序,特别擅长办理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案件。 艾述洪律师十多年来一直以刑事辩护、控告和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为研究、实践的重点;作风严谨、细腻,责任心强,在办案中,善于发掘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思路,不轻言放弃,尽一切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期间参与办理刑事案件数百起,通过各方积极努力,其中数十人被依法取保候审,诸多案件当事人因不起诉或不构成犯罪等被依法释放,或依法判处缓刑,通过不懈努力,部分案件法院开庭后由检察院撤回起诉予以释放,或依法判决无罪。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市
个人简介:李博旭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具有多年公安经侦工作经验,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辩护、刑事控告。执业证号:13412202210540218。 团队案例:曹某某合同诈骗(检察院不诉)、陈某某非法经营案(检察院不诉)、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法院未认定)、张某某销售假药案(公安撤诉)、陈某某强奸案(公安撤案)、闫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检察院不诉)、刘某某帮信案(检察院不诉)、宁某协助组织卖淫案(检察院不诉)、翟某某盗窃案(检察院不诉)、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检察院撤诉)、张某某交通肇事案(检察院不诉)、韩某某非法经营“六年辩三年”案以及诸多取保、缓刑、减刑案件。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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