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3-06-18
庭立方:第一,对一个国家而言,走私毒品与制造毒品都是的源头,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从严打击;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仅仅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辅助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从宽处理。如果将危害社会性更大的走私毒品行为认定为的话,显然可能有违罪刑均衡。第二,按照法律解释学中的文理解释方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种行为并列,就意味着立法本意是将走私行为与运输行为严格区分。因为所有的走私毒品行为都是运输行为,所以如果将以走私为目的的运输毒品行为定性为运输毒品罪的话,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就没有必要列举走私毒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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