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3-06-18
庭立方: 这种情形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确定的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运输,即确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运输毒品的目的是贩卖;二是推定的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运输,即仅仅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但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按照规定,第一种情况显然应定性为贩卖、。关于第二种情况的定性问题,无论是司法界还是理论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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