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旭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市
发布时间:2013-06-18
庭立方: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运输毒品行为不能认定为。如果运输的数量较少,没有达到要求的底线的话,就不能对运输人定罪处罚,当然可以对其行政处罚或者劳教;如果运输毒品的量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的底线的话,应该按照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6:23
2024/05/09 16:15
2024/05/09 15:14
2024/05/09 15:10
2024/05/09 11:30
2024/05/09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