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18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规定,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制造毒品的行为。该规定明确了以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可以认定为制造毒品,并列举了以混合的方法,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的方法作为应当认定的制毒方法,但并没有明确以物理方法精炼冰毒晶体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制造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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