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18
庭立方:在执行中,对被查获非法持有毒品的人应首先调查犯罪事实,对以走私、贩卖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并查证属实的,应当以走私、贩卖罪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条规定的处罚来代替必要的侦查,以致使犯罪分子逃避应得的惩罚。只有对于确实难以查实走私、贩卖毒品的证据的非法持有毒品的罪犯才能适用本条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8:28
2024/05/09 16:23
2024/05/09 16:15
2024/05/09 15:14
2024/05/09 15:10
2024/05/09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