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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情引诱”

发布时间:2013-06-24

  庭立方:所谓特情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这种利用公安特情进行案件侦破的方法,也被称做“诱惑侦查”,或者 “卧底侦查”、“诱饵侦查”等,

  近年来,毒品犯罪在我国呈现上升趋势,其往往具有复杂的组织网络,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方式隐蔽、特殊,交易各环节具有对抗侦查的一致性,而能够作为重要物证的毒品往往又以极快的速度在非法交易的各个环节流通,因此,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破获毒品犯罪,即使能够抓获犯罪人,也会因不能查获相关罪证而难以对其定罪处罚。基于毒品犯罪有着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点,目前,特情侦查方法较多地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特情侦查手段的运用,具有信息灵通,打击准确,获取证据及时等明显优势,能够收到常规手段难以达到的破案效果,现已成为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方法。在“九五”公安工作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刑事特情、刑事技术、技术侦查手段和违法犯罪情报资料的作用,大力提高侦破现行案件的能力”,并且将毒品犯罪作为运用特情侦破的重点案件。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诱惑侦查方法,理论界一般认为特情诱惑侦查是公安机关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由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加以规范和认可,被认为是公安机关所行使的不同于侦查权的另一种打击犯罪的权力,是侦查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刑事法律进行审判,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在审判活动中如何定位诱惑侦查,对采用这种手段获取的证据能否以无法律依据而拒绝采信?笔者认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虽然尚未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但侦查机关所使用的这种侦查手段亦有一定的行政性法规作为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宜简单地对其加以否定。不加区别和分析地完全否定,显然是不符合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现状的。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有时会存在特情人员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时有对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进行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等不规范行为,对此在审理时应给予重视,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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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所谓特情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这种利用公安特情进行案件侦破的方法,也被称做“诱惑侦查”,或者 “卧底侦查”、“诱饵侦查”等,

  近年来,毒品犯罪在我国呈现上升趋势,其往往具有复杂的组织网络,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方式隐蔽、特殊,交易各环节具有对抗侦查的一致性,而能够作为重要物证的毒品往往又以极快的速度在非法交易的各个环节流通,因此,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破获毒品犯罪,即使能够抓获犯罪人,也会因不能查获相关罪证而难以对其定罪处罚。基于毒品犯罪有着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点,目前,特情侦查方法较多地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特情侦查手段的运用,具有信息灵通,打击准确,获取证据及时等明显优势,能够收到常规手段难以达到的破案效果,现已成为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不可或缺的方法。在“九五”公安工作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刑事特情、刑事技术、技术侦查手段和违法犯罪情报资料的作用,大力提高侦破现行案件的能力”,并且将毒品犯罪作为运用特情侦破的重点案件。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诱惑侦查方法,理论界一般认为特情诱惑侦查是公安机关的一种秘密侦查手段,由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加以规范和认可,被认为是公安机关所行使的不同于侦查权的另一种打击犯罪的权力,是侦查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刑事法律进行审判,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在审判活动中如何定位诱惑侦查,对采用这种手段获取的证据能否以无法律依据而拒绝采信?笔者认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虽然尚未在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但侦查机关所使用的这种侦查手段亦有一定的行政性法规作为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宜简单地对其加以否定。不加区别和分析地完全否定,显然是不符合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现状的。在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有时会存在特情人员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时有对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进行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等不规范行为,对此在审理时应给予重视,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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