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仙 严选律师
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6-24
庭立方: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支配犯罪事实的行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而教唆犯只存在共同犯罪中,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不能称之为教唆犯,但可能构成间接正犯。教唆行为中的间接正犯主要有:利用对方主体不适格;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强迫自杀);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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