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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私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逐步走向市场化,私营公司、私营企业不断增多。由于私营业主大多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在私营公司、私营企业经营过程中违法犯罪现象发案较多。同时,由于私营企业为私人个人所有,在其企业与私人个人之间很难作出准确的区分。如何准确将私营企业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它涉及到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量刑处罚等问题。笔者认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按单位犯罪处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犯罪行为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定罪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金属私人所有,雇工在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就是由单个公民独自投资设立或者由数个公民共同投资设立,其财产归单个或数个公民私人所有,其活动以谋取投资人的个人利益为目的的组织。由于当前私营单位的情况极为复杂,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可能一个人投资或少数几人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少,代之以多人合股,组织机构严谨,资金规模较大的现代化私营企业正在发展壮大,特别是当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分离,并对自己的财产独享所有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自己的决策机构,可对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方式进行选择,因此在公司领导机构决策支配下的行为代表了公司的意志,也是为了公司谋取利益。这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犯罪活动已经超出个人犯罪的范畴而呈现出组织犯罪的特征,因而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其次,笔者的观点可以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找到法律依据: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刑法第 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18日)也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规定秉承了上述法释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的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以个人论处。

  新颁布的《公司法》中也规定,一人就可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私营企业、公司将会具备更为丰富的内涵,如建立多人合股、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的私营企业等。如果这样的私营企业再视为一般自然人犯罪,笔者认为是不妥的。因此,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私营公司应当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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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逐步走向市场化,私营公司、私营企业不断增多。由于私营业主大多注重追求经济利益,在私营公司、私营企业经营过程中违法犯罪现象发案较多。同时,由于私营企业为私人个人所有,在其企业与私人个人之间很难作出准确的区分。如何准确将私营企业的犯罪行为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它涉及到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量刑处罚等问题。笔者认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按单位犯罪处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犯罪行为按自然人个人犯罪定罪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金属私人所有,雇工在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就是由单个公民独自投资设立或者由数个公民共同投资设立,其财产归单个或数个公民私人所有,其活动以谋取投资人的个人利益为目的的组织。由于当前私营单位的情况极为复杂,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可能一个人投资或少数几人投资的企业越来越少,代之以多人合股,组织机构严谨,资金规模较大的现代化私营企业正在发展壮大,特别是当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分离,并对自己的财产独享所有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自己的决策机构,可对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方式进行选择,因此在公司领导机构决策支配下的行为代表了公司的意志,也是为了公司谋取利益。这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的犯罪活动已经超出个人犯罪的范畴而呈现出组织犯罪的特征,因而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其次,笔者的观点可以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找到法律依据: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刑法第 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这一规定,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只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18日)也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一规定秉承了上述法释的立法宗旨,十分明确的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以个人论处。

  新颁布的《公司法》中也规定,一人就可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私营企业、公司将会具备更为丰富的内涵,如建立多人合股、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的私营企业等。如果这样的私营企业再视为一般自然人犯罪,笔者认为是不妥的。因此,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私营公司应当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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