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27
庭立方:对形式上非法的证据,我国学者论述不多。根据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司法实践有以下几种情况:单位出具的书证未有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提供人签章;鉴定结论书未加盖鉴定人所属单位公章或没有鉴定人签章;言词证据的书面表达上日期不一致,签字不一致等;勘验笔录没有见签字,搜查笔录没有被搜查人、见证人签字等;证据的副本、复制件、音像制品未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或未由制作人签名、盖章等。
对于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但是否排除适用,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如果能查证属实,不应排除适用。当然其中属于来源上非法而致形式上不合法的,则依来源上非法的证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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