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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不足24小时,具有其他情节的也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发布时间:2013-07-02

  庭立方:被告人高某某于2011年3月20日9时30分许,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的众垒公司,为索取债务,持剪刀将年仅10岁的该公司经理刘某某之子刘某劫持。北京市公安局特警总队特警于当日10时30分许赶到,高某某仍不肯放开刘某,坚称得到货款才肯放人。如此又僵持了约1个小时,至当日11时30分许,刘某方被解救。在劫持过程中,刘某被高某某所持剪刀划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高某某劫持刘某时间持续仅有两个小时,离上述至少24小时的标准相去甚远,是否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1、高某某的行为客观上是一种绑架行为,只不过因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索取被害人刘某父亲所欠债务,所以法律对此定性为非法拘禁行为。但其客观上使用剪刀劫持刘某,以伤害刘某的生命、健康为威胁,尽管其不一定有伤害刘某的主观故意,客观危害仍远远大于一般非法拘禁行为。2、高某某劫持的对象是年仅10岁的刘某,虽然在身体上仅仅给刘某造成了轻微伤的后果,但被人持剪刀劫持2小时、被人威胁用剪刀加以伤害的心理阴影可能伴随刘某一辈子,高某某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远远大于其劫持一个成年人所造成的伤害。3、高某某在有人报警、北京市公安局特警总队特警赶到的情况下仍不肯释放被害人刘某,而是继续劫持刘某,在与特警僵持了约1小时后刘某方被解救,体现了高某某主观上对法律的对抗,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综上,高某某非法拘禁刘某的时间虽然仅有2个小时,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需以刑法进行规范,对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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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某某劫持刘某时间持续仅有两个小时,离上述至少24小时的标准相去甚远,是否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理由如下:1、高某某的行为客观上是一种绑架行为,只不过因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为了索取被害人刘某父亲所欠债务,所以法律对此定性为非法拘禁行为。但其客观上使用剪刀劫持刘某,以伤害刘某的生命、健康为威胁,尽管其不一定有伤害刘某的主观故意,客观危害仍远远大于一般非法拘禁行为。2、高某某劫持的对象是年仅10岁的刘某,虽然在身体上仅仅给刘某造成了轻微伤的后果,但被人持剪刀劫持2小时、被人威胁用剪刀加以伤害的心理阴影可能伴随刘某一辈子,高某某给被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远远大于其劫持一个成年人所造成的伤害。3、高某某在有人报警、北京市公安局特警总队特警赶到的情况下仍不肯释放被害人刘某,而是继续劫持刘某,在与特警僵持了约1小时后刘某方被解救,体现了高某某主观上对法律的对抗,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综上,高某某非法拘禁刘某的时间虽然仅有2个小时,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需以刑法进行规范,对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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