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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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02
庭立方:特情引诱犯罪,国外称为“警察圈套”。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第一,犯意引诱。指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在特情的引诱下萌发了犯意,进而实施了某种毒品犯罪行为。这种情形下,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应当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第二,数量引诱。指被告人本来只有事实数量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的引诱下实施了数量大的毒品犯罪。这种情形下,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第三,间接引诱。指受特情引诱的行为人的行为又引发了原本没有毒品犯意的其他人产生毒品犯罪故意,并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存在间接引诱的,对被告人的处罚也应酌情从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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