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13-07-04
庭立方:在实践中,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往往采用奖金、福利、津贴等形式进行,与社会上某些单位滥发奖金、实物等违纪行为容易混淆。二者的区别:一是罪对象的性质上来看,看行为人私分的是国有资产,还是非国有资产。如果是国有资产则可以构成本罪,否则就属于一般违纪行为,或者属于其它性质的犯罪;二是从犯罪所得数额上来看,私分国有资产数额的大小,是影响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按照规定,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根据《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作为构成本罪的起点,数额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8:28
2024/05/09 16:23
2024/05/09 16:15
2024/05/09 15:14
2024/05/09 15:10
2024/05/09 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