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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他人信用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3-07-04

    庭立方: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这里所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法条中规定了四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方法为: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因法定原因以及失去效用的信用卡的行为。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所持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四是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本案中的杨某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我们都知道,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本人在银行信用账户上的资金作为支付保证的,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任意的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就会使持卡人本人的资金置于很大的风险之中,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失而得不到保护,同时也会给发卡机构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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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这里所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法条中规定了四种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方法为: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等。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因法定原因以及失去效用的信用卡的行为。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所持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四是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本案中的杨某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我们都知道,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本人在银行信用账户上的资金作为支付保证的,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任意的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就会使持卡人本人的资金置于很大的风险之中,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失而得不到保护,同时也会给发卡机构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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