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媛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04
庭立方: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基本特征有:(1)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主观方面是故意;(3)客观方面只要求被告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并不要求有严重后果。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对“放火”的理解,将对本案中的张某行为的定性至关重要。 在对“放火”的理解中,需要关注以下两点:(1)放火行为点燃的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物以外的对象。(2)点燃的财物既可以是自己所有,也可以是他人所有,但是不论是自己所有,还是他人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因此,危害公共安全与否而非点燃财物归谁所有成为了判定“放火”行为构成的关键要素。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职务犯罪#环境资源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环境资源犯罪
#其他案件
2023/11/28 12:45
2023/11/28 12:16
2023/11/01 17:23
2023/11/01 17:18
2023/11/01 12:28
2023/11/01 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