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一)中暴力行为的特殊性
理论认为,中的暴力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它不同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中的暴力行为,尽管所有的暴力行为在外观上均具有人身伤害性,中的暴力行为是行为人为了取得财物而实施于财物占有人,其具有明确的指向,其目的在于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无法反抗,以便顺利地获取财物。换言之,在中,取财行为是目的,暴力行为只是服务于取财行为的手段行为,其直接目的虽然不在于损害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或者生命,但是为取得财物而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受伤或死亡,在其主观状态上是一种放任的状态,无论被害人是否受伤、是否死亡均在所不问。基于此,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和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暴力胁迫的认定
中的客观要件所对行为的要求,既有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暴力压制,也包括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暴力胁迫,还包括使被害人无法反抗的其他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