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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燕律师代理X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获检察院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4-04-24 14:19:00 浏览:46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抢劫

结果: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

亮点:犯罪帮助行为与一般事实帮助行为区分;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

1、一般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2、帮助递刀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帮助;

3、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意识到作案工具的存在。

封面语:来西安自驾游的游客涉嫌抢劫罪,黄海燕律师介入后迅速介入会见,结合事实对涉案时嫌疑人行为详细分析,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X某成功获不予起诉结果。

 

二、案情简介

2021年9月,X某驾驶自用汽车从广东省湛江市出发伙同四人至西安旅游自驾,2021年9月15日左右抵达西安市碑林区附近,下榻酒店居住,次日去回民街游玩儿,中午同至西安的C某和K某让X某将自己路上所背的红色背包送到U酒店附近,X某将背包从车上拿出,并步行至C某指定的酒店,并在C某的要求下又给了C某100元,此时X某问:你包里什么东西叮叮当当的。F某二话不说直接从包里掏出了30公分的西瓜刀,并给X某说:“就这“。X某“哦”到并嘱咐到:“小心点”,随后两人分开,X某继续按照计划分后游逛了大雁塔,小寨。当日凌晨,在所住的U酒店被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家属委托到黄海燕律师团队,黄律师在派出所会见到了X某,并向办案单位递交了委托手续,初步向办案单位提出了意见。第三日17日X某在经历两次核酸检测后仍被送至碑林区看守所。

 

三、办案过程

当本办理过程当中全程体现了“四快”:

第一快:介入快,当事人家属坐飞机16号早上至律所和团队黄律师简单沟通案情后黄律师于当日通过家属提供的电话联系上了办案单位某派出所,以律师身份先向办案的公安人员递交了手续了解了案情“持刀、抢劫、团伙、当众,四个词是办案单位给的重点”,并告知嫌疑人X某自己受家属委托给与其心里帮助。

第二快:会见快,在全国疫情的大环境下17号送至碑林看守所后黄律师当天做做出核酸结果,17号下午经过看守所领导预约同意,前往碑林看守所会见嫌疑人X某了解案情。

第三快:入案快,在会见过程当中黄海燕律师充分了解案件的发生顺序,如何决定来西安,以及来西安路上发生的事情以及车内四人说话内容,以及到西安后四人行动轨迹全部了解,并详细制作了37页会见笔录,并对公安机关询问过程当中故意模糊的询问要点进行了逐步分析,并分析告知嫌疑人办案单位询问问题的背后目的以及定罪要点,对嫌疑人陈述的案件进行逐条分析。

第四快:措施快,在17号会见完毕后,针对X某回答的问题并结合办案单位告知的案情,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并当天晚上书写了取保候审意见,并要求办案单位在制作侦察卷时必须录入案卷,在一个月侦查期间先后四次会见嫌疑人X某向其了解办案单位是否有新提审内容,并在9月15日办案单位准备递交批准逮捕当天和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当天递交了法律意见书。于9月17号向主管该案的检察官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同时因为检察官时间紧张,为保证沟通的充分黄海燕律师先后六次去碑林检察院和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认为综合以上过程以及辩护人得出的内容来看

一、X某本人并未实施抢劫行为。

1、犯罪嫌疑人X某,在主观上并未直接参与预谋实施抢劫行为,从公安机关调查的现有证据当中无法体现X某参与抢劫的预谋。

2、X某客观上并未实施抢劫,从律师会见的情况上来看,嫌疑人X某多次强调自己并未上楼实施抢劫,从客观上来讲,其并未对抢劫行为起到直接总用,同时也未间接参与抢劫行为,不构成帮助犯或者从犯。详细展开体现在以下三处:

(1)X某在给H某背包时并不知道包内有什么东西,也并不知道F某、H某问其要包的用途,该包也并非是X某所属,且根据嫌疑人回忆该包一直在F某的附近,X某没有机会、也不可能知道包内有什么东西。

(2)X某在接到F某要包的电话至送包到H某手中用时超两个小时,不符合一般抢劫行为的突发性、快速性、暴力性的规律,且能侧证X某也并不知道F某、H某以及其他两人真正要干什么。

(3)X某在送完背包后就去找C某新(音译)去吃饭了,如果X某参与抢劫或者有抢劫行为以及抢劫想法,那么离开现场并不是最佳选择。

综上三点,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某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常见的要件,不存在主观客观上的犯罪故意,也不存在片面共犯、承继共犯的可能,且几人也并非犯罪团伙也并不存在犯罪默契,所以X某主客观不能一致,不构成抢劫罪。同时不能单纯以给F某、H某送包的行为类推X某知悉并放任抢劫行为发生。

简单总结情况是F某和Y某在实施犯罪时X某客观上未预谋、未参与,主观上不知情,不促成,不放任。

二、根据犯罪嫌疑人X某供述其以及同案其他人员在接受调查询问前一日被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收集过口供。

根据嫌疑人自行供述其在被接某派出所时9月15日下午被辅警采取蒙头部击打肋骨、扇耳光等,受到刑讯,在9月15日采录的笔录,再要求核对时被拒绝后未核对笔录。9月17日又被以采取其他刑讯手段后于第二天再次录取笔录,辩护人认为虽未直接刑讯取笔录,但办案单位刑讯后再取得嫌疑人笔录的行为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三、X某并无犯罪前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且其参与行为并未取得任何非法获利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某不具备逮捕条件,存在无罪可能应当不予逮捕。

综上三点辩护人将意见书写并将文书递交至碑林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五、办案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认为X某目前的证据不构成抢劫罪,但并未放弃对X某的追溯,并表示目前可以给X某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但是需要根据案件后续办理紧张,并且还要根据案卷显示表示是否需要对X某继续追补,并移送起诉,在案卷形成后辩护人申请了阅卷,并根据案卷情况又书写了案卷的不予起诉意见,最终两个意见全部采纳,对X某进行了销案,并且X某不存在任何违法前科,并且有资格对国家申请国家赔偿。

 

六、办案心得

1、刑事律师不要自我设限,不要被办案单位的定性所迷惑,需要有自己独立思考的意识,这个案件能够突破取保候审限制主要是黄海燕团队律师都在坚持不懈,一切皆有可能的态度改变了案件结果。

2、刑事律师不要相信任何人,甚至不能相信自己,本案在多次被办案单位告知不可能取保候审的前提下,还在坚持努力,如果相信了办案单位公安机关的意见和采纳相关说法,那么就不会有取保候审成功的可能,刑事律师一定要抓住一切的机会,走完整的程序,否则一个漏洞就会让当事人失去自由的希望。

3、刑事律师要大胆的说不,一定要在公安、检察院等机关出现问题的时候大胆的反馈问题,大胆的说不,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就需要尽百分百的努力去争取,但问耕耘是否尽,不问结果能否出,只要用尽所有办法,肯定能得到好的结果。

 

 

当事人嘉奖并送锦旗进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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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燕律师代理X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获检察院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4-04-24 14:19:00 浏览:462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抢劫

结果: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诉

亮点:犯罪帮助行为与一般事实帮助行为区分;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

1、一般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帮助行为;

2、帮助递刀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帮助;

3、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意识到作案工具的存在。

封面语:来西安自驾游的游客涉嫌抢劫罪,黄海燕律师介入后迅速介入会见,结合事实对涉案时嫌疑人行为详细分析,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X某成功获不予起诉结果。

 

二、案情简介

2021年9月,X某驾驶自用汽车从广东省湛江市出发伙同四人至西安旅游自驾,2021年9月15日左右抵达西安市碑林区附近,下榻酒店居住,次日去回民街游玩儿,中午同至西安的C某和K某让X某将自己路上所背的红色背包送到U酒店附近,X某将背包从车上拿出,并步行至C某指定的酒店,并在C某的要求下又给了C某100元,此时X某问:你包里什么东西叮叮当当的。F某二话不说直接从包里掏出了30公分的西瓜刀,并给X某说:“就这“。X某“哦”到并嘱咐到:“小心点”,随后两人分开,X某继续按照计划分后游逛了大雁塔,小寨。当日凌晨,在所住的U酒店被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家属委托到黄海燕律师团队,黄律师在派出所会见到了X某,并向办案单位递交了委托手续,初步向办案单位提出了意见。第三日17日X某在经历两次核酸检测后仍被送至碑林区看守所。

 

三、办案过程

当本办理过程当中全程体现了“四快”:

第一快:介入快,当事人家属坐飞机16号早上至律所和团队黄律师简单沟通案情后黄律师于当日通过家属提供的电话联系上了办案单位某派出所,以律师身份先向办案的公安人员递交了手续了解了案情“持刀、抢劫、团伙、当众,四个词是办案单位给的重点”,并告知嫌疑人X某自己受家属委托给与其心里帮助。

第二快:会见快,在全国疫情的大环境下17号送至碑林看守所后黄律师当天做做出核酸结果,17号下午经过看守所领导预约同意,前往碑林看守所会见嫌疑人X某了解案情。

第三快:入案快,在会见过程当中黄海燕律师充分了解案件的发生顺序,如何决定来西安,以及来西安路上发生的事情以及车内四人说话内容,以及到西安后四人行动轨迹全部了解,并详细制作了37页会见笔录,并对公安机关询问过程当中故意模糊的询问要点进行了逐步分析,并分析告知嫌疑人办案单位询问问题的背后目的以及定罪要点,对嫌疑人陈述的案件进行逐条分析。

第四快:措施快,在17号会见完毕后,针对X某回答的问题并结合办案单位告知的案情,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并当天晚上书写了取保候审意见,并要求办案单位在制作侦察卷时必须录入案卷,在一个月侦查期间先后四次会见嫌疑人X某向其了解办案单位是否有新提审内容,并在9月15日办案单位准备递交批准逮捕当天和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当天递交了法律意见书。于9月17号向主管该案的检察官递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同时因为检察官时间紧张,为保证沟通的充分黄海燕律师先后六次去碑林检察院和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认为综合以上过程以及辩护人得出的内容来看

一、X某本人并未实施抢劫行为。

1、犯罪嫌疑人X某,在主观上并未直接参与预谋实施抢劫行为,从公安机关调查的现有证据当中无法体现X某参与抢劫的预谋。

2、X某客观上并未实施抢劫,从律师会见的情况上来看,嫌疑人X某多次强调自己并未上楼实施抢劫,从客观上来讲,其并未对抢劫行为起到直接总用,同时也未间接参与抢劫行为,不构成帮助犯或者从犯。详细展开体现在以下三处:

(1)X某在给H某背包时并不知道包内有什么东西,也并不知道F某、H某问其要包的用途,该包也并非是X某所属,且根据嫌疑人回忆该包一直在F某的附近,X某没有机会、也不可能知道包内有什么东西。

(2)X某在接到F某要包的电话至送包到H某手中用时超两个小时,不符合一般抢劫行为的突发性、快速性、暴力性的规律,且能侧证X某也并不知道F某、H某以及其他两人真正要干什么。

(3)X某在送完背包后就去找C某新(音译)去吃饭了,如果X某参与抢劫或者有抢劫行为以及抢劫想法,那么离开现场并不是最佳选择。

综上三点,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某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常见的要件,不存在主观客观上的犯罪故意,也不存在片面共犯、承继共犯的可能,且几人也并非犯罪团伙也并不存在犯罪默契,所以X某主客观不能一致,不构成抢劫罪。同时不能单纯以给F某、H某送包的行为类推X某知悉并放任抢劫行为发生。

简单总结情况是F某和Y某在实施犯罪时X某客观上未预谋、未参与,主观上不知情,不促成,不放任。

二、根据犯罪嫌疑人X某供述其以及同案其他人员在接受调查询问前一日被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收集过口供。

根据嫌疑人自行供述其在被接某派出所时9月15日下午被辅警采取蒙头部击打肋骨、扇耳光等,受到刑讯,在9月15日采录的笔录,再要求核对时被拒绝后未核对笔录。9月17日又被以采取其他刑讯手段后于第二天再次录取笔录,辩护人认为虽未直接刑讯取笔录,但办案单位刑讯后再取得嫌疑人笔录的行为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三、X某并无犯罪前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且其参与行为并未取得任何非法获利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某不具备逮捕条件,存在无罪可能应当不予逮捕。

综上三点辩护人将意见书写并将文书递交至碑林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五、办案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全部意见,认为X某目前的证据不构成抢劫罪,但并未放弃对X某的追溯,并表示目前可以给X某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但是需要根据案件后续办理紧张,并且还要根据案卷显示表示是否需要对X某继续追补,并移送起诉,在案卷形成后辩护人申请了阅卷,并根据案卷情况又书写了案卷的不予起诉意见,最终两个意见全部采纳,对X某进行了销案,并且X某不存在任何违法前科,并且有资格对国家申请国家赔偿。

 

六、办案心得

1、刑事律师不要自我设限,不要被办案单位的定性所迷惑,需要有自己独立思考的意识,这个案件能够突破取保候审限制主要是黄海燕团队律师都在坚持不懈,一切皆有可能的态度改变了案件结果。

2、刑事律师不要相信任何人,甚至不能相信自己,本案在多次被办案单位告知不可能取保候审的前提下,还在坚持努力,如果相信了办案单位公安机关的意见和采纳相关说法,那么就不会有取保候审成功的可能,刑事律师一定要抓住一切的机会,走完整的程序,否则一个漏洞就会让当事人失去自由的希望。

3、刑事律师要大胆的说不,一定要在公安、检察院等机关出现问题的时候大胆的反馈问题,大胆的说不,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就需要尽百分百的努力去争取,但问耕耘是否尽,不问结果能否出,只要用尽所有办法,肯定能得到好的结果。

 

 

当事人嘉奖并送锦旗进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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