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侦查机关指控F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转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思路】
由于交警认定F某有逃逸情节,如果最后法院认定其有逃逸情节,则很难判处,且保险公司也会拒赔,届时不但将面临几年失去人身自由,也会有近百万元的经济损失。由于F某年龄较大且身体不太好,如果判处实刑对其及家庭影响较大,故接受委托后艾述洪律师非常重视,立即召集团队律师进行研判,亲赴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发生场景开展了多次模拟实验,经过详细查阅案件卷宗及多次会见F某某,及多次与承办人进行深入沟通,最终检察院和法院支持艾述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F某不构成“肇事逃逸”的从重情节,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的认定要以行为人明知发生或者明知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为前提;行为人是否明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交通事故进而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及救助被害人的义务的主观目的,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客观环境、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客观行为和状况并结合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等客观证据综合判断,本案中:
(一)F某某无酒驾毒驾、相关证件齐全且购买有商业保险,结合F某的生活及工作阅历,其没有逃逸的动机;
(二)事故发生位置系弯道且碰撞位置是F某视野盲区,F某某未发现事故的发生具有合理性;
(三)事故发生后,F某无异常行为,正常前往目的地并将车停在醒目的公共区域,在和朋友的通话中未提及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印证了主观上并不知晓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接到交警告知发生事故的电话后,F某第一时间前往交警分局等种种表现也能印证其主观上无逃避法律追究和救助被害人义务的目的;
(五)其他辩护观点(省略)
- 【裁判结果】
检察院和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F某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但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故其不具有肇事逃逸的从重情节。最后对F某某判处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办案心得】
主观明知的认定需结合客观证据展开推理,在刑事案件办理进程中,这是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在本案中,两位辩护人亲赴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发生场景开展了多次模拟实验,旨在从客观层面还原事件真相。最终,辩护人从逻辑维度进行分析推导,同时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阅历经验、事后表现等客观情况,说服承办人员对交警分局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果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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