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权峰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3-07-25
庭立方:决定与判决和裁定相比,有以下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判决用于解决实体问题,裁定部分用于解决实体问题,部分用于决程序问题,而决定只解决程序问题。
2、适用主体不同
只有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决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别作出。
3、效力不同
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者裁定,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决定无论由哪一级、哪一个公检法机关作出,均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和抗诉,即使允许复议的,复议也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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