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07-25
庭立方:1、决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诉讼中的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问题。
2、决定可以书面作出,也可以口头作出,法律效力相同。口头决定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有关人员。不同于判决和裁定,决定一经作出,立刻发生法律效力,没有上诉和抗诉的问题,但规定了对于某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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