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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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25
庭立方: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包括两种情况:
(一)侵害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被害人的可分性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三)自诉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自诉与反诉的可分性
自诉人撤回自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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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自诉案件的可分性包括两种情况:
(一)侵害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二)被害人的可分性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三)自诉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四)自诉与反诉的可分性
自诉人撤回自诉,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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