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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

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或线索,应转交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受理。

2、对控告、举报、报案或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都应当先接受并进行登记,再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人、举报人或报案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但根据案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3、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是权利也是义务。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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