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发布时间:2013-08-08

庭立方:这是刑法的一个补漏条款。主要是指(一)依照法律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二)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三)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四)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五)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都是依照法律产生的,其特殊之在于他们具有双重身份,平时他们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可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当他们参与相应国家事务的管理,履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职责时,享有部分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及司法机关的权力时,具备了从事管理国家事务的本质特征,此时就应当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其成员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他们在管理本村的自治事务的同时,又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的行政指令,组织村民完成国家各项指令性任务,实际上代乡镇政府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村委会成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其身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其中,“基层组织人员”是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员,如党支部书记。以上六种人员,都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可缺少的要件。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只有把握这两方面的特点,我们才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认定哪种行为属于从事公务行为,哪种行为不是从事公务的行为。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发布时间:2013-08-08

庭立方:这是刑法的一个补漏条款。主要是指(一)依照法律履行职责的各级人大代表;(二)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协委员;(三)在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四)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五)在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党组织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都是依照法律产生的,其特殊之在于他们具有双重身份,平时他们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可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当他们参与相应国家事务的管理,履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职责时,享有部分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及司法机关的权力时,具备了从事管理国家事务的本质特征,此时就应当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其成员本身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他们在管理本村的自治事务的同时,又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政府的行政指令,组织村民完成国家各项指令性任务,实际上代乡镇政府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村委会成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其身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其中,“基层组织人员”是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人员,如党支部书记。以上六种人员,都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可缺少的要件。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只有把握这两方面的特点,我们才能在实践中准确地认定哪种行为属于从事公务行为,哪种行为不是从事公务的行为。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