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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条规定是转化型抢劫罪的规范表述,如此看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须成立,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的成立要素。二是客观条件,须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和抢夺行为后,当场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三是目的条件,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此三个条件的理解仍有不同看法,具体到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上,分歧尤为突出,比如对于入户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在认定其是否能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时,《解释》对该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释,该行为被评价为转化型入户抢劫。问题在于《解释》仅规定了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一种具体形态,却未曾对入户诈骗和抢夺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中便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其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既然对诈骗和抢夺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宜将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只有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才能做到刑与罚相适应。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款规定是为列举式条款,在具备转化条件的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时,可以根据《解释》的立法精神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这样的规定并不违反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本文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由于入户抢劫属一种具体的犯罪情形,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经规定了盗窃、诈骗和抢夺均可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下,将符合“入户”条件的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这样的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意旨。在同一条款下,盗窃、诈骗和抢夺是并列式列举,立法者对此排列即等同视之。因此,在符合《两抢意见》规定的“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要件时,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应该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

1、转化型入户抢劫是否须以数额较大为前提

我国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未对该条款加以明确,在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数额较大不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定罪要件,在行为人侵犯了被害人财产和人身权益时,就已经符合了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因此,数额较大没有违反罪行法定的原则,也同样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种意见则认为,在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情形下,须明确前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

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未达到数额较大定罪标准的,在认定转化型入户抢劫时具有复杂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无论是否已得逞,无论数额多大,也无论是否造成伤亡,均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此处不宜一概而论,须作具体分析。对于只有入户情节,而无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理由如下:(1)对此种情形认定为“入户抢劫”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刑事司法原则。如果行为人在户外实施轻微暴力,属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处理。正是由于行为人具有“入户”情节,其行为性质才发生了根本性转化,转向了入户抢劫。这里的“入户”是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入户”已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定罪要素使用、评价的情况下,不宜在量刑时再作为入户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进行第二次评价。(2)与不具有“入户”严重情节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人在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处断原则相比,“入户”实施暴力者按照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基本罪论处,足以做到罚当其罪。

2、转化型入户抢劫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要件的理解及认定

根据《解释》明确理解转化型入户抢劫中暴力的目的要件,须理清被转化的入户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提行为是否已经实施完毕。针对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提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的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事后转化型入户抢劫。假使行为人入户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未为实施完毕即被户主发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继续劫取财物的情形,则属于转化,此情形下直接认定为入户抢劫。

3、转化型入户抢劫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当场”的理解

对于转化型入户抢劫中的前提行为盗窃、诈骗、抢夺须发生在户内,本文在前面已详细阐述,本文作者持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提行为须发生在户内的观点。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该行为是认定是否属于入户抢劫的关键因素。“当场”须具备时间和空间上两重要素,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行为人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暴力行为发生空间转移,由户内转移至户外,具有持续性,不影响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在户内发生拉扯等轻微动作冲突,至户外仍不能摆脱纠缠,行为人转化为暴力抗拒的,仍然应认定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此时,行为人的暴力没有脱离当场,属空间和时间的延伸,仍属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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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刑法第二百六十九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条规定是转化型抢劫罪的规范表述,如此看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前提条件,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须成立,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的成立要素。二是客观条件,须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和抢夺行为后,当场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三是目的条件,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在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此三个条件的理解仍有不同看法,具体到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上,分歧尤为突出,比如对于入户盗窃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在认定其是否能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时,《解释》对该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释,该行为被评价为转化型入户抢劫。问题在于《解释》仅规定了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一种具体形态,却未曾对入户诈骗和抢夺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基于此,在司法实践中便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其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既然对诈骗和抢夺没有明确规定,则不宜将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只有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下才能做到刑与罚相适应。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款规定是为列举式条款,在具备转化条件的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时,可以根据《解释》的立法精神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这样的规定并不违反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本文作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由于入户抢劫属一种具体的犯罪情形,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已经规定了盗窃、诈骗和抢夺均可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下,将符合“入户”条件的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这样的解释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意旨。在同一条款下,盗窃、诈骗和抢夺是并列式列举,立法者对此排列即等同视之。因此,在符合《两抢意见》规定的“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要件时,入户诈骗和入户抢夺应该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

1、转化型入户抢劫是否须以数额较大为前提

我国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未对该条款加以明确,在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数额较大不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定罪要件,在行为人侵犯了被害人财产和人身权益时,就已经符合了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因此,数额较大没有违反罪行法定的原则,也同样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种意见则认为,在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情形下,须明确前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

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未达到数额较大定罪标准的,在认定转化型入户抢劫时具有复杂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无论是否已得逞,无论数额多大,也无论是否造成伤亡,均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此处不宜一概而论,须作具体分析。对于只有入户情节,而无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理由如下:(1)对此种情形认定为“入户抢劫”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刑事司法原则。如果行为人在户外实施轻微暴力,属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处理。正是由于行为人具有“入户”情节,其行为性质才发生了根本性转化,转向了入户抢劫。这里的“入户”是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入户”已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定罪要素使用、评价的情况下,不宜在量刑时再作为入户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进行第二次评价。(2)与不具有“入户”严重情节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人在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处断原则相比,“入户”实施暴力者按照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基本罪论处,足以做到罚当其罪。

2、转化型入户抢劫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要件的理解及认定

根据《解释》明确理解转化型入户抢劫中暴力的目的要件,须理清被转化的入户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提行为是否已经实施完毕。针对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提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的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事后转化型入户抢劫。假使行为人入户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未为实施完毕即被户主发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继续劫取财物的情形,则属于转化,此情形下直接认定为入户抢劫。

3、转化型入户抢劫中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当场”的理解

对于转化型入户抢劫中的前提行为盗窃、诈骗、抢夺须发生在户内,本文在前面已详细阐述,本文作者持盗窃、诈骗、抢夺等前提行为须发生在户内的观点。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该行为是认定是否属于入户抢劫的关键因素。“当场”须具备时间和空间上两重要素,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行为人在户内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暴力行为发生空间转移,由户内转移至户外,具有持续性,不影响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在户内发生拉扯等轻微动作冲突,至户外仍不能摆脱纠缠,行为人转化为暴力抗拒的,仍然应认定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此时,行为人的暴力没有脱离当场,属空间和时间的延伸,仍属入户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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