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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入户抢劫是否须以数额较大为前提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我国1997年刑法在修订过程中,未对该条款加以明确,在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数额较大不属于抢劫罪的法定定罪要件,在行为人侵犯了被害人财产和人身权益时,就已经符合了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因此,数额较大没有违反罪行法定的原则,也同样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种意见则认为,在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的情形下,须明确前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

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未达到数额较大定罪标准的,在认定转化型入户抢劫时具有复杂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无论是否已得逞,无论数额多大,也无论是否造成伤亡,均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此处不宜一概而论,须作具体分析。对于只有入户情节,而无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理由如下:(1)对此种情形认定为“入户抢劫”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刑事司法原则。如果行为人在户外实施轻微暴力,属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处理。正是由于行为人具有“入户”情节,其行为性质才发生了根本性转化,转向了入户抢劫。这里的“入户”是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入户”已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定罪要素使用、评价的情况下,不宜在量刑时再作为入户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进行第二次评价。(2)与不具有“入户”严重情节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人在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处断原则相比,“入户”实施暴力者按照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基本罪论处,足以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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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未达到数额较大定罪标准的,在认定转化型入户抢劫时具有复杂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无论是否已得逞,无论数额多大,也无论是否造成伤亡,均认定为转化型入户抢劫。此处不宜一概而论,须作具体分析。对于只有入户情节,而无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理由如下:(1)对此种情形认定为“入户抢劫”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刑事司法原则。如果行为人在户外实施轻微暴力,属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处理。正是由于行为人具有“入户”情节,其行为性质才发生了根本性转化,转向了入户抢劫。这里的“入户”是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入户”已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定罪要素使用、评价的情况下,不宜在量刑时再作为入户抢劫这一加重处罚情节进行第二次评价。(2)与不具有“入户”严重情节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人在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下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处断原则相比,“入户”实施暴力者按照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基本罪论处,足以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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