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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证件”与“变造”的理解

发布时间:2013-08-15

庭立方:关于“国家机关证件”与“变造”的理解。依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厅、局、科、处等机构;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主席;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变造上述机关的证件毋庸置疑应当认定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根据我国政治架构的实际情况,中国共产党及地方各级委员会亦在本罪“国家机关”的范畴内。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生活实践中的结婚证、工作证、护照、户口本、营业执照、驾驶证等[1],包括有关部门向社会颁发的证件。[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挖补、拼接、填充内容等方法加以改造,[3]达到足以以假乱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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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变造”,是指对原本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用涂改、挖补、拼接、填充内容等方法加以改造,[3]达到足以以假乱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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