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2013-08-26
庭立方:对“感情投资”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钱财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属“感情投资”性质,不认定构成。如收受后接受请托,为行贿人具体谋利的,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多次感情投资的数额应累计计算。
具体谋利事项实施完毕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出于对前一事项的感谢而送予的财物的,以前一具体谋利事项作为为他人谋利的事实。行、受双方在具体谋利事项后,又具有新的“感情投资”的,且行、受双方均认定所送钱款不是对前一具体谋利事项表示感谢的,具有新的具体谋利事项才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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