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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员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3-08-27

庭立方: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规定知情人员范围的位阶最高的法律同样是《证券法》。该法第七十四条列举式地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根据以上规定,知情人员是由于各种关系而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两大类:(一)内部人员,是指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大股东。此类人员由于工作或投资关系,能够最先决策、接触核心机密。这是内幕交易最典型也是最常见的主体。(二)与内部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是指由于行使职责或者与公司有契约关系而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员。又分两种情形,一是由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职务便利而成为知情人员,主要是指行使证券监督管理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由于履行工作职责(如政府机构人员、证券交易所)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如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并购、资产重组,须依法履行报批核准程序,因此主管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会较早地获取内幕信息。二是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关系而成为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工作关系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其中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投资顾问机构的有关人员。另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同样构成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指的是前两大类知情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后,透露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从事内幕交易。发生此种情形,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接受信息者从事内幕交易,均违反证券市场规则。

本案中,被告人刘宝春代表南京市经委,作为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洽谈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事项的南京市政府部门联系人,参与了重组过程。期间,洽谈双方均多次告知刘宝春谈判的进展情况,刘宝春也多次向南京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汇报。被告人刘宝春是因其担任一定的行政机关职务、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职务便利,获取了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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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规定知情人员范围的位阶最高的法律同样是《证券法》。该法第七十四条列举式地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根据以上规定,知情人员是由于各种关系而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两大类:(一)内部人员,是指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大股东。此类人员由于工作或投资关系,能够最先决策、接触核心机密。这是内幕交易最典型也是最常见的主体。(二)与内部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员,是指由于行使职责或者与公司有契约关系而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员。又分两种情形,一是由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职务便利而成为知情人员,主要是指行使证券监督管理职能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由于履行工作职责(如政府机构人员、证券交易所)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如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并购、资产重组,须依法履行报批核准程序,因此主管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会较早地获取内幕信息。二是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关系而成为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工作关系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其中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主要是指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投资顾问机构的有关人员。另外,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同样构成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指的是前两大类知情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后,透露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从事内幕交易。发生此种情形,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接受信息者从事内幕交易,均违反证券市场规则。

本案中,被告人刘宝春代表南京市经委,作为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洽谈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事项的南京市政府部门联系人,参与了重组过程。期间,洽谈双方均多次告知刘宝春谈判的进展情况,刘宝春也多次向南京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汇报。被告人刘宝春是因其担任一定的行政机关职务、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职务便利,获取了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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