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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08-29

庭立方: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另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又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特征辨析

对于两罪的区分,一般可以从两罪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进行分析:

(1)胁迫内容是否具有人身暴力性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即抢劫罪中,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人身侵害性是其主要特征。而在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可以是暴力方法,也可能是其他方法。可以说,如果威胁的内容不具有暴力侵害性,则排除抢劫罪的适用;如果威胁的内容具有暴力侵害性,则就要进一步判断,该种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或者说此时被害人处分财物是基于行为人的暴力因素考虑还是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此时就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不能机械地认为只要有暴力、胁迫行为,就认为是抢劫罪。因为在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都可能使用威胁的方法获取他人财物。更为直白的说法是,要看行为人没有反抗的原因是“不能反抗”还是基于其他原因考虑后的“不愿反抗”。如果是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则构成抢劫罪;如果是“不愿反抗”,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2)暴力行为是否具有当场性

根据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且该威胁能够立即实现;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事后进行威胁。即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具有现实性,如果不满足行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就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可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

(3)非法占有财物是否当场实现

这方面表现为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是事后取得财物。

综上可以总结出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基本思路:

第一步,通过两个“当场”进行区分。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当场”,即暴力行为的当场实现性、劫取财物的当场性;而敲诈勒索罪一般不同时具备两个“当场”,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后要求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或者以日后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

第二步,如果敲诈勒索行为同时具备两个“当场”,则要区分威胁的内容是否具有暴力上的人身侵害性。如行为人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在该行为中,同时具备威胁的当场性和劫取财物的当场性,同时具备两个“当场”。此时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暴力上的人身侵害性。如上面所说的行为人以揭发被害人隐私的方式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因为行为中并没有暴力上的人身侵害性,所以应当定敲诈勒索罪,不应当定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都具有暴力上的人身侵害性,而敲诈勒索罪中可能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也可能使用其他方式。如果行为中没有暴力威胁,则可以直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有暴力威胁,则要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即第三步判断。

第三步,如果行为人既进行了暴力威胁,也采用了其他的行为方式,则要判断这种暴力、威胁有没有达到令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或者说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是基于暴力威胁还是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此时要抓住当事人处分财物的根本原因,来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而不能机械地看到行为人有暴力行为,就认定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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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特征辨析

对于两罪的区分,一般可以从两罪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进行分析:

(1)胁迫内容是否具有人身暴力性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即抢劫罪中,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人身侵害性是其主要特征。而在敲诈勒索罪中,威胁的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可以是暴力方法,也可能是其他方法。可以说,如果威胁的内容不具有暴力侵害性,则排除抢劫罪的适用;如果威胁的内容具有暴力侵害性,则就要进一步判断,该种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程度,或者说此时被害人处分财物是基于行为人的暴力因素考虑还是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此时就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不能机械地认为只要有暴力、胁迫行为,就认为是抢劫罪。因为在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都可能使用威胁的方法获取他人财物。更为直白的说法是,要看行为人没有反抗的原因是“不能反抗”还是基于其他原因考虑后的“不愿反抗”。如果是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则构成抢劫罪;如果是“不愿反抗”,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2)暴力行为是否具有当场性

根据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进行威胁,且该威胁能够立即实现;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当场威胁,也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事后进行威胁。即抢劫罪的威胁内容具有现实性,如果不满足行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就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则表现为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可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

(3)非法占有财物是否当场实现

这方面表现为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是当场取得财物,也可以是事后取得财物。

综上可以总结出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基本思路:

第一步,通过两个“当场”进行区分。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当场”,即暴力行为的当场实现性、劫取财物的当场性;而敲诈勒索罪一般不同时具备两个“当场”,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当场实施暴力后要求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或者以日后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

第二步,如果敲诈勒索行为同时具备两个“当场”,则要区分威胁的内容是否具有暴力上的人身侵害性。如行为人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在该行为中,同时具备威胁的当场性和劫取财物的当场性,同时具备两个“当场”。此时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暴力上的人身侵害性。如上面所说的行为人以揭发被害人隐私的方式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因为行为中并没有暴力上的人身侵害性,所以应当定敲诈勒索罪,不应当定抢劫罪。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都具有暴力上的人身侵害性,而敲诈勒索罪中可能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也可能使用其他方式。如果行为中没有暴力威胁,则可以直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有暴力威胁,则要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即第三步判断。

第三步,如果行为人既进行了暴力威胁,也采用了其他的行为方式,则要判断这种暴力、威胁有没有达到令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或者说被害人处分财物的行为是基于暴力威胁还是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此时要抓住当事人处分财物的根本原因,来进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而不能机械地看到行为人有暴力行为,就认定是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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