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灿 严选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9-02
庭立方:《修正案(八)》不将数额是否达到较大作为认定“入户盗窃”型盗窃犯罪构成的要件,即只要有入户盗窃的行为,便构成,对于认定“入户盗窃”的形态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盗窃数额仅仅只是作为衡量盗窃行为危害性的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何认定“入户盗窃”是否既遂,可以从入户盗窃的基本行为公式进行分析。
入户盗窃的基本行为公式是:入户+盗窃(无数额要求)=盗窃罪(18) 入户不是行为人的最终目的,而是一种手段行为出现,同时,户最终目的是为了要实施盗窃,因此,入户行为人是否实施盗窃行为,是入户盗窃是否既遂的标准。入户盗窃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入户盗窃行为作为一种行为犯,不论是否盗得财物,不论盗窃数额的大小,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5/09 16:23
2024/05/09 16:15
2024/05/09 15:14
2024/05/09 15:10
2024/05/09 11:30
2024/05/09 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