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雪峰 严选律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3-09-02
庭立方:修正案(八)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为的罪状之一,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19)扒窃胆敢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主观恶性远远大于一般的盗窃行为。扒窃行为作为盗窃罪中的一种单独成罪的行为类型,立法者重在惩罚扒窃行为而非扒窃数额。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扒窃行为,即使行为人以扒窃方式窃取的财物数额低于盗窃罪成立的最低数额标准,就符合了盗窃罪的既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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