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军 严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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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06
庭立方:如果“关系密切的人”仅仅明知行贿人给予财物的来源和性质而予以接受,没有其他参与行为,不应将其认定为受贿犯罪的共犯,该行为只能算是一种单纯的享受受贿犯罪所得,不构成犯罪。主观上,“关系密切的人”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关系密切的人”没有代行贿人转告请托事项、帮助国家工作人员为行贿人谋利的行为。且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明知财物的性质而明示、暗示或者认可由关系人接受财物的,只是对受贿财物的个人处分行为,不影响对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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