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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关联股票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13-09-16

庭立方:本案中,谭庆中于20076月泄露内幕信息给林永安,并建议其夫妇以他人名义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后李启红夫妇在敏感期内通过他人大量购入该只股票且获取了巨额利益。对于认定谭庆中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并无争议,但其建议购买行为是否应定罪处罚?审理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2009229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增加了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的情节条款,但本案发生于2007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故不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规定对谭庆中的建议购买行为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611日施行的《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二条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违法并可能构成犯罪。现实中,还存在不少知悉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再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情况,建议买卖行为人本身虽不一定直接参与证券交易并据此获得直接利益,但其行为对于关联公司和投资者所造成的影响及损失,往往较其个人直接买卖证券或仅仅泄露内幕信息更为严重,一般个人财力所限,内幕交易额难以巨大,泄露信息则一传十、十传百,影响后果难以估量,而如本案谭庆中的建议购买行为,坚定了李启红夫妇购买股票的决心,更导致林小雁追随该夫妇投入巨额资金入市,引发本案严重后果,故建议买卖行为人除了本身间接利用内幕信息,也是他人内幕交易罪的犯意提起者,该行为人与被建议者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犯,并应对被建议者进行内幕交易的交易额、获利或止损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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