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 严选律师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3-09-16
庭立方:没有实施的故意,而仅在客观上互为关联的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特情的介入对同案非共犯的被告人方某煜不存在“间接引诱”。
首先,被告人曹某在特情引诱下,采用赊账的方式,从被告人方某煜处以低价购进冰毒,然后再以高于进价的价格转手贩卖并从中谋利。此时被告人方某煜将冰毒出售给曹某时,已完成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次,被告人方某煜、曹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是上下线关系,而非从属关系。虽然他们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其各自贩卖毒品的行为是独立的,上线不实际控制下线的贩卖毒品行为,下线也不参与上线贩卖毒品的利益分配,双方在主观上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不具有共同性,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质条件,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再次,公安机关的特情诱惑仅是针对被告人曹某本人,被告人方某煜在特情人员接洽曹某之前,本身已持有大量欲出售的冰毒,而且在案件破获之前公安机关并不掌握方某煜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因此,对被告人方某煜而言,不存在所谓的特情“间接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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