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9-23
庭立方:生活中,社会上经常出现行为人为讨债、泄愤、甚至寻衅滋事而对他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威逼、殴打等行为。对该行为如何定性处罚,存在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三种观点分歧,给司法处理此类问题带来难题。对于自杀行为的处理,应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处理: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从而引起他人自杀的,除有符合的情况外,对行为人都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犯罪行为(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本案行为人为泄私愤将被害人约至宾馆房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被害人因不堪忍受折磨,而持啤酒瓶自砸头部导致死亡。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全部类型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经济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经济犯罪
2024/05/09 11:30
2024/05/09 08:58
2024/05/08 17:44
2024/05/08 17:32
2024/05/08 14:31
2024/05/08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