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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对他人进行威胁、体罚,致他人无法忍受而自杀身亡的行为,对该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3-09-23

庭立方:生活中,社会上经常出现行为人为讨债、泄愤、甚至寻衅滋事而对他人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威逼、殴打等行为。对该行为如何定性处罚,存在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三种观点分歧,给司法处理此类问题带来难题。对于自杀行为的处理,应针对具体情况区别处理: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某种错误行为或轻微违法行为,从而引起他人自杀的,除有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外,对行为人都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犯罪行为(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本案行为人为泄私愤将被害人约至宾馆房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被害人因不堪忍受折磨,而持啤酒瓶自砸头部导致死亡。对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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