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3-09-26
庭立方:转化型的前提条件。根据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三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而其他诸如盗伐林木、盗窃枪支等犯罪,因其犯罪本身侵犯的客体并非单纯的财产权而不能适用该条。究其原因,是由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决定的,抢劫罪的客体为财产权、人身权,而盗窃、抢夺、所侵犯的客体均为财产权,行为人在实施前述三种犯罪后基于特定的目的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这就是刑法规定转化抢劫罪的初衷所在。那么盗窃、抢夺、诈骗是否一定要求数额较大呢?我认为,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出发,考虑该条不应对数额作任何限制,而要从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去分析认定其行为是否符合或者接近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一定要掌握好“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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