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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22

  • 发文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文号:京高法发[1998]146号
  • 颁布日期:1998-05-21
  • 执行日期:1998-05-21
  • 发布时效: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告高级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8年5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8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现对我市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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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京高法发[1998]146号
  • 颁布日期:1998-05-21
  • 执行日期:1998-05-21
  • 发布时效: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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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报告高级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

(1998年5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18次会议通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现对我市法院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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