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11-11
庭立方:《意见》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均涉及“特定关系人”,有必要明确“特定关系人”的范围,但范围应如何界定有分歧。经研究认为,“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实际涉及以交易、合作开办公司等形式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和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贿赂的问题,必须符合社会实际。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后,除自己直接接受财物以外,一般要求请托人将财物送给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情妇(夫)或者其他与之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意见》第十一条对“特定关系人”范围作的明确规定是符合司法实际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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