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1-15
庭立方:尽管挂靠包工头与被挂靠建筑企业之间有书面《挂靠协议》,并根据双方约定存在着由民事法律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能说存在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就一定只能由民事法律来调整。如果行为人具有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则仍有可能由刑法来作出调整。因此,挂靠包工头利用挂靠关系,侵占工程款的,依法构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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