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3-12-05
庭立方:相约自杀中一方受托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论处,只是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这种案件实质上符合受嘱托杀人行为的性质。尽管我国对受嘱托杀人的行为无明确规定,但按照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这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因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认识和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直接剥夺对方生命的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在处罚上应予酌情从宽掌握,一般可在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档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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