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芳 严选律师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12-05
庭立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自己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但这种情况与只是教唆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自杀提供条件,他方利用此条件自杀死亡,而提供条件的一方自杀未逞,对提供条件的一方应按帮助自杀处理,可以比一般帮助自杀者处罚更宽一些,一般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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