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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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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浏览量684

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虽然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存在一些相似性,但一般说来区别亦是明显的。不过,在如下情况下区分两罪则并不太容易:行为人染有甲类传染病却仍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工作,使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具体区分两罪时应从以下方面考虑:(1)从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2)犯罪的后果不同。本罪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其中可能包括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危险之情形,但不仅限于此。(3)主体不同。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构成;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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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浏览量879

       两罪均属于违反国家血液、血液制品管理的犯罪行为,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方面:(1)从客观要件看,本罪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属于危险犯,其行为主体为实行者;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其行为主体为组织者。(2)从犯罪对象而言,本罪侵犯的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只有血液。(3)从主观的内容而言,本罪是明知自己违反操作规程,或者不具有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资格;而非法组织卖血罪则是明知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之行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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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处罚

浏览量1026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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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一般违章肇事行为的界限?

浏览量855

答:构成本罪,在立法上要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虽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却只发生了一般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适当的处罚。 更多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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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浏览量828

答:其主要区别是,(1)前者运输危险物品 (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运输中没有遵守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而后者运输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 更多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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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危险物品肇事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界限?

浏览量1128

答: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更多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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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危险物品肇事罪如何处罚?

浏览量1007

答: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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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后果特别严重”如何界定?

浏览量1081

答:所谓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致多人伤亡的;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等。 更多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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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何界定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危险品”?

浏览量883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款规定所称的“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放射。毒害、腐蚀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其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定。 更多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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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何界定危险物品肇事罪的“重大事故”?

浏览量862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于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款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因非法携带上述危险品而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事件,致人重伤一人以上;致人轻伤三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暂时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人实施本款规定的犯罪,致人死亡或者其它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从重处罚。 更多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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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浏览量740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更多关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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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浏览量705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更多关于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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