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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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因为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有关刑事立案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88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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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或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辩护人。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刑事立案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88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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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刑事立案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刑事诉讼法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 举报,是检举和揭发的总称。所谓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 (3)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发觉之前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的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司法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打击各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当其在执行公务中,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主动立案侦查。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有关刑事立案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88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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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诬告”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和证据,并以此借题发挥,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的刑事责任,从而达到“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所以如果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会受到刑事处罚。 有关刑事立案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88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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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遭到不法行为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对侵害自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即不作刑事案件办理。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二是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三是提起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赋予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利,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复议后,应当认真及时地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控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监督,不仅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有助于实现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作出书面决定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犯罪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有关刑事立案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88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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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受害人的委托,担任受害人的代理人;接受自诉案件原告人的委托,担任原告的代理人。 律师可按照代理权限,为受害人刑事控告、以及了解诉讼信息的权利,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能证明犯罪嫌疑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刑事立案程序的详细信息请参见scxsls.com/article_12885.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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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开庭日期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只要在这段时间里审理结束都是合法的。 律师可以帮助催促法院和检察院,但作用未必会很大,律师的作用是在辩护上,但因律师是专业人士,在很多程序上可以提高审判阶段的效率,也能起到程序加速的作用。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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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本案情形符合第2种,是合法的。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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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82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4)不可抗力。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案符合第2种情形,法院应中止审理。、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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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2)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 (3)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检察院的监督主要是形式上监督程序是不是合法,对法院最后的判决内容并无决定权。审判独立当然也包括法院独立于检察院。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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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 提出起诉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案件。 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 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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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起刑事自诉首先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对于超出自诉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人 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反映;其次提出刑事自诉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要符合管辖方面的规定,即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最后,要提交书面起诉状,并附上有关证据。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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