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浏览量1552
答: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院审查即使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也要开庭审判,审判后也要根据事实更证据来判决,可能是有罪判决也有可能是无罪判决,并不是说一定要被判刑。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2011-07
浏览量763
答: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2011-07
浏览量2863
答: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2011-07
浏览量799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刑事律师在第一审程序中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律师应当认真查阅案件材料,了解分析案情。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应当着重了解以下事项: 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其它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是否有立功表现;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3)调查和收集证据; (4)出庭准备; 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5) 参加法庭调查; 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委托,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并提供相关证据。 (6)参加法庭辩论; 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见和理由。 (7)休庭后工作。 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尽快整理辩护意见。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律师应及时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2011-07
浏览量989
答: 律师能为被害人提供以下帮助: (1)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其它法律帮助。 (2)公诉案件被害人和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收到出庭通知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3)法院已决定开庭而不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的,代理律师有权要求法院依法通知,保证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出庭。代理律师应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了解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如果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4)代理律师应告知被害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协助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依法指导、协助或代理委托人行使以下诉讼权利: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宣读有关证据;请求法庭通知未到庭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发问;对各项证据发表意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被害人提出的威胁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的发问提出异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必要时,请求法庭延期审理。 (6)在法庭审理中,代理律师应与公诉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诉职能,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代理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并可与公诉人展开辩论。 (7)休庭后,代理律师应告知委托人核对庭审笔录,补充遗漏或修改差错,确认无误后再签名或盖章。 (8)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代理律师可协助或代理委托人,在其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被害人聘请律师有一定的必要性,有专业人士的帮助可以提高主动性,有助于争取合法权益。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2011-07
浏览量1753
答: 自诉案件按原告和被告的不同,律师作用有所区别,当事人可按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聘请。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代理律师应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2)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要求自诉人补充证据或撤回自诉的,律师应协助自诉人作好补充证据工作或与自诉人协商是否撤回自诉。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做出不予立案的,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代理律师应作好开庭浮准备工作。对于自已无法取得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5)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可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其反诉辩护人,但应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6)自诉案件开庭审理时,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充分行使控诉职能,运用证据证明自诉人的指控成立。自诉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要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自诉案件依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代理律师可以代理自诉人对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决定提出异议. (7)自诉案件法庭辩论结束后,代理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授权参加法庭调解。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代理律师应协助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决定是否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提起反诉; (2)解调; (3)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对于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代其申请取保候审。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2011-07
浏览量2366
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关规定,刑事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的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应向委托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后,辩护律师可以出示相关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出庭时,辩护律师可以与公诉人互相质证,申请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法庭许可以互相进行辩论。 (4)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依法陈述,举证质证,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互进行辩论。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时,辩护律师应建议法庭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辩护律师准备作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 被告已认罪的简易程序中律师任然有很大的作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聘请。 更多关于刑事一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163.html
2011-07
浏览量884
答: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更多关于刑事二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1.html
2011-07
浏览量1136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更多关于刑事二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1.html
2011-07
浏览量1052
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更多关于刑事二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1.html
2011-07
浏览量1001
答: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该案符合第2种情形,应当发回原审什么法院重审。 更多关于刑事二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1.html
2011-07
浏览量2337
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全面审理的法定原则。 我国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包括: (1) 不仅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提出的内容进行审查,而且要对上诉或者抗诉没有提出而为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审查; (2)不仅要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而且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3)对共同犯罪的案件,不仅要对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进行审查,而且要对没有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部分进行审查;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其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4)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仅要对抗诉部分进行审查,而且要对没有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5)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不仅要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而且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关于刑事二审程序的详细信息情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21.html
2011-07
1552·浏览
2011-07
763·浏览
2011-07
2863·浏览
2011-07
799·浏览
2011-07
989·浏览
2011-07
1753·浏览
2011-07
2366·浏览
2011-07
884·浏览
2011-07
1136·浏览
2011-07
1052·浏览
2011-07
1001·浏览
2011-07
2337·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