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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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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何区分刑讯逼供罪与故意杀人罪?

浏览量883

    答:刑讯逼供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是:     (1)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后者的对象没有限制。     (2)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且不以造成身体损害为条件;后者表现为杀害行为。     (3)主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 员;后者是一般主体。     (4)主观内容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没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但是,刑法第247条明文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并从重处罚。首先,这里的“伤残”应理解为重伤或残废,不包括轻伤在内。因为一般伤害的法定刑与刑讯逼供的法定刑相同,故对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可以在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勿需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要根据具体情节分析认定,一般不宜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其次,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或者死亡,不管行为人对伤害或死亡具有何种心理状态,均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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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什么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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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罪所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 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取案件标准的规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这两个标准作了规定。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 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在实践中,涉及其他生产作业活动的危害后果认定,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参照有关部门规定来综合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A、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B、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 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C、事 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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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何不同?

浏览量896

  答: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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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不服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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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关于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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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刑讯逼供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有何不同?

浏览量871

  答:两者在主体、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及侵害的对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极易混淆,实践中必须严加区别。   (1)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压服被监管人或泄愤报复等为目的。   (2)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机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主要客体不同,本罪的主要客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两者的主体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审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主要是有监管职权的劳动改造机关的工作人员。   (4)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本罪则无此要求。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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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个体经营户雇佣的劳动人员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浏览量1291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正,本罪的主体是在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以及指挥、管理生产、作业的人员。具体来说,既包括1997年刑法第134条规定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以及个体经营户、群众合作经营组织的生产、作业及其管理人员,甚至也包括违法经营单位、无照经营单位的生产、作业机器指挥管理人员。个体经营户雇佣的劳动人员只要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上网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重大后果的,均可构成本罪。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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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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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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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在监所工厂里劳动的在押犯人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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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指出,”在押犯是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至于三资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能否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劳改企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在押罪犯,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也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这个解释也符合《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 据此,在监所工厂里劳动的在押犯人也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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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犯刑讯逼供罪的如何判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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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具体意思是这样的,一般情况下犯刑讯逼供罪的,根据具体情节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刑讯逼供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的,就要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且要从重处罚。 根据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 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罪是说,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比一般的故意伤害罪的判刑要重,即使刑讯逼供的手段致人重伤跟一般其他的行为致人重伤的程度一样也会从重处罚,如果刑讯逼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要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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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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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中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案和玩忽职守案中所说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关系造成的公共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如由于事故而造成的建筑、设备、产品等的毁坏、损失,人员伤亡而支付的医疗、丧葬、抚恤费用等。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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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暴力取证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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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两罪虽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但两者有很明显的区别,主要是集中表现为个方面:    (1)两罪的行为人不一样。暴力取证罪的行为人是司法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却是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和受指使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监管人。    (2)两罪的对象不一样。暴力取证是对证人实施的,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则是对被监管人员实施行为。    (3)两者的目的不一样。暴力取证罪的目的是获得证人的证言,但是虐待被监管人罪是以虐待被监管人虐待。 关于暴力取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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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被不起诉不服,他们应怎样救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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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一般看来是对被不起诉人有利的,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即所谓酌定不起诉,实质上是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有罪”的不良评价,而此种情况的被不起诉人可能是无辜的。因此法律为此种情况的被不起诉人提供了救济途径。     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由控告申诉部门办理。被不起诉人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外提出申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审查是否立案复查。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 关于刑事案件的起诉程序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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