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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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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何谓“国有资产”?

浏览量846

    本类罪中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一句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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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敲诈数额达到多少构成犯罪或者具备哪些情节构成犯罪?

浏览量936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认定标准:(1)“数额较大”,以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2)“数额巨大”,以1万到3万为起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关于敲诈勒索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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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关于“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否包括非经济损失?

浏览量971

 这里的损失主要指间接损失,即能以间接折算的损失,而且应当以直接间接损失为主,间接损失知识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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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怎样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

浏览量1734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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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虚假出资是否一定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前?

浏览量939

    刑法第159条对虚假出资无时间限制,虚假出资行为大都发生于公司成立前,但凡是涉及公司出资时均有虚假出资情形发生。行为人完全可能在此时违反规定,未交付伙伴、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如果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应构成虚假出资罪。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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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何理解敲诈勒索罪中的 威胁和要挟?

浏览量1481

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威胁可以用任何侵害他人的方法相恐吓,而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的把柄,以揭露其隐私相恐吓,例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伟大犯罪事实或生活最风腐败等。威胁和要挟方法的行为特点: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地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行为人扬言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人,也可以是有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发出威胁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当面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托他人传话。 关于敲诈勒索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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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公司拿“回扣”能否构成公司受贿?

浏览量1335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之中,由卖方从其所得的价款中退还给买方单位或者经办人的款项。 凡是帐外支付、收受折扣、佣金的,都属“违反国家规定”的范畴,可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帐内支付、收受回扣的同样可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要区分原则是经营双方是否有非法目的。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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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的“低价”具体含义是什么?

浏览量1681

  低价是相对于国有资产应有的价值而言的,凡低于合理价格的,原则上都是低价。    按照国际惯例,确定资产折股或出售的价格,同产应当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资产的评估价值;(2)资产的盈利能力;(3)其他因素,包括资产及其所在企业的周边环境、市场状况、产品技术、职工素质等。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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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威胁,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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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易认定为犯罪。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实力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务的,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于敲诈勒索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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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如何认定引诱幼女卖淫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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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首先,应该是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如果只是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则不成立本罪,仅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同时又容留、介绍卖淫的,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幼女卖淫的,从重处罚。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Ztarticle_5027.html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专题链接】http://www.scxsls.com/ztindex_1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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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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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关于敲诈勒索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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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何谓“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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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折股是国家将国有资产的价值折成目标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折股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不存在其他投资者向国家支付想要的对价的问题,从而也不存在对价的高、低之分。国有资产这个价格的高与低具有下列两重含义:一方面是指对国有资产本身价值认定的高低;另一方面是相对于其他投资者认购目标公司股份的价格高低而言的。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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