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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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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具体指哪些情形?

浏览量983

    所谓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是指无中生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中夸大经营状况或股份投资立体等其他足以导致投资者产生错误理解或判断的陈述或记载,或者渲染明知不实的预测,对公司重大情况的介绍与事实不符。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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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入户抢劫的“户”所指为何?

浏览量991

答: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人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本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关于抢劫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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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浏览量937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有许多相似之处,行为人在主观特征上均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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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哪些?

浏览量2351

答: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 关于抢劫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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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行为人“抽逃其出资”是否只能抽逃自己原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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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原有形式的出资或者变相抽回其出资,都侵害了公司出资管理制度,给社会公众和债权人带来危害,都应予以打击。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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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中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指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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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银行,包括国家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这些单位所属运钞车辆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帐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关于抢劫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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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虚假出资行为是否包括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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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出资罪要惩治的是违反公司出资制度的虚假出资行为,但这种违法行为的惩治出发点在于保护公司财产实力,稳定公司承担责任基础,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权益,维持正当交易规则。而低估作价实际使其承担责任基础加强,公司财产实力并未受损,虽然也是出资虚伪,但这种出资虚伪单就维护公司出资制度的宗旨而言,是利大于弊。    它的社会危害性不在于对出资制度的危害,而在于对其他出资方主要是国有资产的损害。因此低估作价的不应按虚假出资罪来处理,按刑法第169条规定认定;如果在出资过程中,又有贪污、侵占、受贿等行为的,也可按其他相关罪名处理。 更多关于公司企业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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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什么是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是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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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刑法虽然没有把抢劫数额较大作为抢劫罪构成的要件,但本罪作为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其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个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抢劫数额巨大,应当作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形。至于这里所说的“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起点,有待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关于抢劫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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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伪造的货币面额不满2000元且币量不足200张的就一定不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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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凡满足该罪主体要件的人只要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不管货币的币值对少,都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处罚。 有关伪造货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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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在什么情况下不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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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其特征在于:1)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2)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对于因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不应视为"“抢劫致人死亡”。    此外,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到财物后,出于灭口或报复等其他动机又故意杀死被害人的,以及在实行抢劫罪后,当时没有暴露,以后被人发觉,而故意杀死检举揭发人、抓捕他的人的,也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抢劫致人死亡”,应对犯罪分子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根据本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因行为已转化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的暴力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抓捕他的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关于抢劫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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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虽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但尚未完成全部的印制工作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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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假币犯罪之规定,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 有关伪造货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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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

冒充军警抢劫应该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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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这种情形应包括以下情况,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如查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走私行为等。     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虽然对其侵占非法财物如赌资、违禁品、违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实现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其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对方交出财物或者任其抢走财物有误认其为军警人员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惧怕其暴力,甚至在已经对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发生坏疑或看出系冒充时,也不敢反抗。     如果行为人仅仅通过单纯的冒充军警人员执行查处违法犯罪的公务行为的方式侵占非法财物,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行为,被害人仅仅基于其冒充的军警人员的身份而交出或自动放弃非法财物,符合本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和本法第372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的,应以该罪论处,不应定为抢劫罪。 关于抢劫罪更多详细信息请看scxsls.com/article_12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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