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浏览量1773
我国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义责任,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生命垂危、痛不欲生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务上的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还难以得到一般国民的认同;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特别是在法律对实行积极的安乐死的条件、方法、程序等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行积极的安乐死所产生的其它一系列后果不堪设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第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当然,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976
四川刑事律师网律师解答:(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更多相关内容: 【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634.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http://www.scxsls.com/Ztarticle_3994.html 【拐骗儿童罪专题链接】 http://www.scxsls.com/ztindex_1086.html
2011-07
浏览量3957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安乐死分为不作为的安乐死与作为的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对濒临死亡的患者,经其承诺,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撤除人工的生命维持装置)任其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作为的安乐死包括三种情况: (1)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2)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3)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现在,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对积极的安乐死实行了非犯罪化。 我国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对实施积极的安乐死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1021
答: 在此罪中,单位仅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国有性质单位,如果是其他性质的单位,则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2011-07
浏览量1343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1619
答: 1999年3月4日两高《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第一次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含义作出解释,明确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解释也是如此。 两高的解释,可以总结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章的利益,可称为利益违法,利益违法是行贿罪中最常见、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即所谓非法利益;二是谋取违反上述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可称为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行贿罪中非常见、较隐蔽的表现形式,即所谓不确定利益。 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2011-07
浏览量1210
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人死亡,但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责,自己不直接动手,而是通过自己的逼迫、诱骗行为促使自杀者自己动手杀死自己,即借助自杀者自己之手达到行为人欲杀死自杀者的目的。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关键应查明行为人是否确实有刻意追求自杀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为在特定环境下是否足以导致他人实施自杀的行为,两者缺一,则就不宜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876
实践中,行为人在强迫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对行为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强迫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行为人对此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应按本法第232条的情节较重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可视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更多关于的强迫职工劳动罪 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7.html
2011-07
浏览量1661
致人自杀,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880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与被强迫劳动的职工一般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而后者的主体则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2、主观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通过强迫他人劳动以盘剥他人的剩余劳动价值;而后者则一般是出于折磨、摧残受害人的动机。 3、客观方面表现不尽不同。本罪是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后罪则不仅仅限于限制人身自由以强迫劳动的方式,还可采取其他方式如打骂、冻饿、有病不予医治等的方法摧残被害人。此外,本罪还要违反劳动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而后罪则没有这一前提条件。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劳动权利和人身自由;而后罪则是指向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更多关于的强迫职工劳动罪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7.html
2011-07
浏览量3716
轻伤和重伤是刑事上的概念,具体要由法医学作出鉴定。轻伤以上构成刑事上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0年03月29日 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我们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轻伤以上构成刑事上伤害罪的立案标准,重伤国家将依职权追究刑事责任.轻伤如果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国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受害人可以提刑事自诉. 更多关于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内容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4772.html
2011-07
浏览量876
答:利益违法是指行贿人意图通过行贿所达到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如行贿人为走私而行贿海关人员;为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行贿工商人员、技术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学、招工、提职的条件而行贿有关人员;为减、免税而行贿税务人员等。认定利益违法,首先判断的是行贿人所违反之规定的合法性。 程序违法是指行贿人意欲通过行贿所达到的目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但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为其获得利益所采取的手段却违反了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的规定。如在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行为人虽符合投标条件,正常招标也有可能中标,却通过向有关人员行贿的方式暗箱操作,使自己中标。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的有关程序规定,数额较大的应构成行贿罪。 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
2011-07
1773·浏览
2011-07
976·浏览
2011-07
3957·浏览
2011-07
1021·浏览
2011-07
1343·浏览
2011-07
1619·浏览
2011-07
1210·浏览
2011-07
876·浏览
2011-07
1661·浏览
2011-07
880·浏览
2011-07
3716·浏览
2011-07
876·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