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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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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8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的通知(1987年8月5日)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那些触犯刑律的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通知指出,近来,一些地方偷税、抗税案件增多,甚至不断发生殴打、伤害税收干部的事件。为了切实保障国家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税收人员的人身安全,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那些触犯刑律的偷税、抗税、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及时严肃处理。特别是对那些在《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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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已失效)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已失效)([87]高检发[三]字17号1987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结合劳教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第一章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的职权是:(一)对于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劳动教养工作干警和担负护卫的人民武装警察(以下简称护卫武警)在劳动教养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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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已失效)

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已失效)([87]高检发[三]字17号1987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劳改检察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第一章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的职权是:(一)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于劳动改造机关(含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管教所、拘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于直接受理的劳改工作干警、担负看押任务的武警(以下简称武警)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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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已失效)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已失效)([87]高检发[三]字17号1987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践经验,制订本细则。第一章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权是:(一)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实行监督。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基本任务是:检察看守所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羁押人犯;保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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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1987年7月10日高检二发字[1987]第36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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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复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复函(1987年7月10日高检二发字(1987)第36号)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吉检法〔1987〕13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我们认为: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亦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主体所包括的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之中。如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造成严重的后果的,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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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87年7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刑一庭电话请示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两个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使附带民诉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也不能提出上诉,律师是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因而对刑事部分也不享有上诉权。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能否查阅案卷的问题,可以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及参照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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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的决定(1987年6月23日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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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年来,我国已相继加入或批准了一些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条约,如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现在,国务院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等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予以惩处,有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任何这类罪行确立管辖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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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年来,我国已相继加入或批准了一些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条约,如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现在,国务院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等行为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予以惩处,有关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任何这类罪行确立管辖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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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附:几个公约的有关条款一、《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三条第二款:“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而本国不依第八条规定将该犯引渡至本条第一款所指明的国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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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原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原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电话答复(已失效)(1987年5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驳回申诉通知书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驳回申诉的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诉人的申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为原判没有错误需通知当事人时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它依附于原判而存在。因此,再审改判时,只要撤销原判即可,不必撤销驳回申诉的通知书。如果有些案件,是经上级人民法院复查并发过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案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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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8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及时处理偷税、抗税和殴打、伤害税收人员的犯罪分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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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工作办法(试行)》(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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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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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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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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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可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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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诉讼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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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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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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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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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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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是否要撤销原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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